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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特点:
臭氧不仅本身有害,其大气质量浓度还反映了大气的氧化能力,也就是生成二次污染物的能力。
机动车各类污染物排放中,汽车是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一氧化碳和颗粒物超过90%,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超过80%。汽车排放量突破三百一十万吨年报显示,相对于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长,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却没有明显升高
2016年,全省共淘汰老旧车17.2万辆,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按排放标准分类,占汽车保有量约4%的国Ⅲ以前标准的汽车,其排放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占汽车排放总量的60%左右;而占保有量96%的国Ⅲ及以上标准汽车,其排放量约为汽车排放总量的30%左右。2011年~2016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态势,年均增长8.8%。其中,一氧化碳排放量年均增长11.5%,碳氢化合物年均增长8.9%,氮氧化物年均增长6.3%,颗粒物年均增长6.3%。汽车排放量突破三百一十万吨年报显示,相对于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长,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却没有明显升高。
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前五位的地市依次为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和沧州。其中,颗粒物由5.7万吨减少到4.6万吨,年均削减4.2%。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以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核心,完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大幅减少进口种类和数量;加强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发展循环经济。
目前,根据前6轮(次)(4月7日~7月6日)督查情况,环境保护部共下发了8期督办通知,督办8262个环境问题,其中散乱污企业问题3258个,涉气突出环境问题5004个。888家企业中,383家企业在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53家已关闭。此外,发现了一批涉嫌走私、倒卖进口固体废物和洋垃圾的犯罪线索,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了归纳汇总,并移交公安、海关和质检部门查处。配合有关机关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此外,环境保护部还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了2017年全国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培训班和全国两高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培训班。组织召开了两高司法解释宣贯工作视频会议,参加人员涉及全国各省级、副省级城市、地市级以及大部分县级环保部门的领导和同志共37741人。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进口固体废物带来的一些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以进口废物为原料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多为散乱污企业,污染治理水平低下,污染当地大气、水、土壤环境,对一些地区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强化督查开展3个月以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执法力度空前加大,企业守法逐步成为常态。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专项行动 取得阶段性成果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缓解我国资源不足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突出问题销号710个,占比62.8%;散乱污问题销号777个,占比74.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已于6月27日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依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提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以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为契机,配合司法机关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严惩环境污染犯罪。4月7日~7月6日,3个月内,强化督查组共检查了32004家企业(单位),发现20482家企业存在环境问题,约占检查总数的64%。目前已完成4次巡查,第五次巡查于7月14日启动。
2017年上半年《环保法》实施情况4个配套办法 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7年,环境保护部连续3年开展《环保法》实施年活动,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手段,推动《环保法》全面落地。目前,已对349家企业的871个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专项行动中,通过各级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查处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
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环境保护部实行拉单挂账式管理,下发督办通知,要求相关省、市限期反馈调查处理情况。根据部长专题会和打击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专项行动视频会议部署,环境保护部从各级环保部门抽调420人,组成60个检查组,对全国1792家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与2016年同期相比,全国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量上升64%,罚款数额上升131%,查封扣押案件数量上升157%,限产停产案件数量上升223%,移送拘留案件数量上升205%。向社会公开5次,通报典型案件10起;公开表扬执法力度强的省份5次,对环境质量差、执法力度小的地区,继续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环境保护部对全国范围《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执行情况进行过6次调度和分析。环境保护部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妥善办理。
2017年上半年,全国实施《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案件数量均大幅度上升,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环境保护部决定自7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坚决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
7月4日起,检查组正式开展现场检查。经统计,全国四类案件总数17169件。
从3个月强化督查情况看,散乱污企业问题、治污设施不完善及不正常运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和物料未按要求覆盖、密闭等4类问题最为突出,以上4类问题共占发现存在问题企业总数的80.7%。根据巡查情况,前4期共督办问题共2178个(突出问题1130个,散乱污问题1048个),可销号的1487个,占比68.3%。
截至7月13日,共现场检查企业888家,占应检查企业总数的50%,发现涉嫌违法行为1535个。环境保护部7月14日召开环境执法情况新闻通气会,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就公众和媒体关注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2017年上半年《环保法》实施情况等环境热点问题进行了介绍。2017年上半年,全国环保部门办理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294 起,案件数量同比增长54%。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503件,罚款数额达61060万元;查封扣押案件7553件;限产停产案件3880件;移送行政拘留3939起
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促使损害责任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损害责任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同时明确了不适用本《方案》的情形: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作为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的试点之一,泉州市近日正式出台《泉州市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明确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埋单。
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落地,《方案》根据各职能部门职责对应原则,列明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及时限。例如,政府所属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市政公用、水利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具体工作。
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方案》突出损害担责的原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在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后,鼓励有关地方政府主动与损害责任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经确认,损害责任人无能力修复的,应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工作。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方案》强调,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注重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鉴定评估机构,按程序向省级司法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评估机构,引导省内外鉴定评估机构在泉州设立办事机构,并进一步规范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
泉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将鉴定评估技术要求细化到具体实施操作层面,为全省损害评估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值得一提的是,《方案》根据泉州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沿海(晋江)、山区(永春)和介于山区沿海之间(惠安)的3个地区,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同时,以大气、地表水为重点生态环境要素,分类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标准和专项技术规范。试点地域的选择又兼顾了区域、流域、行业环境特征,晋江融合了多种行业污染防治特点,永春突出了山区和上游生态环境保护特点,惠安突出了石化行业风险防控特点,较好地涵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试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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